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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鑒定的取樣方法
按照取樣原則取樣后,將所取樣品混合拌勻,即為總樣品。對個體較小的藥材,應攤成正方形,依對角線劃"×"字,使分為四等分,取用對角兩份;再如此操作,反復數(shù)次,至剩余的樣品量足夠完成必要的試驗以及留樣數(shù)為止,此為平均樣品;個體大的藥材可用其他適當方法抽取平均樣品。平均樣品的數(shù)量一般不得少于實驗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實驗室分析鑒定用,另1/3供復核用,其余1/3則為保存留樣,保存期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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