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yè)知識輔導
第一章 概述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是國際經濟關系。對國際經濟關系的理解有廣狹的區(qū)別:
廣義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通過合同連結);
2、國家對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進行管理和管制的關系;
3、通過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國際公約連接起來的國家間的經濟關系。
狹義的是指:國家與國家間的經濟關系(國際公約)
二、國際經濟法的特點
1、主體的多樣性。不僅限于國家,更多的是國民(法人、自然人)還有其國際組織。一個國家主體所起的作用及其活動領域也有不同。國際組織包括政府的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2、客體的廣泛性。不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關系,也包括國家的管理等縱向關系,還包括國家的關系。
3、法律規(guī)范的統(tǒng)一性。主要研究普遍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規(guī)則》 《跟單單證統(tǒng)一慣例》
三、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一)國際立法。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制訂的國地公約,國際慣例、示范法際體現(xiàn)出來的立法。包括:
1、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
2、普遍適用的國際慣例(國際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規(guī)則)
3、示范法(國際組織制定的供各國立法機構采納的規(guī)則,各國在采納時可以做出修訂?!督y(tǒng)一商法典》的優(yōu)劣。最為成功的是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運輸方面:漢堡規(guī)則。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動調和統(tǒng)一各國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電子商務示范法》。還可包括一些重要組織的決議,如聯(lián)合國《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
(二)國內立法。
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yè)知識輔導
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決于國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許,也取決于其經濟交往的國空的法律。取決于設立法人的國家的法律。
如何確立法人的國籍?通說:依照法人成立地
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國籍以公司主營業(yè)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國公司。多個經濟主體的有機組合體。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據東道國法律設立的,有自己的名稱、財產、組織機構,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有一個統(tǒng)一的全球戰(zhàn)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的資源以追求最大利潤。母公司是否需要對子公司承擔責任?觀點一:獨立有限責任說
觀點二:鑒于中國公司實行統(tǒng)一戰(zhàn)略,對資源統(tǒng)一調配,母公司需要承擔作為整體的責任。
折衷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茨腹窘洜I活動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跨國公司的活動主要受各國國內法的制約。
相關內容:
更多輔導資料查看 中大網校國際商務師考試頻道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