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應當竣工日期
確定合同應當竣工的日期基本遵循以下原則:對于合同中有約定竣工日期的,應以合同約定為準;如另行協(xié)議將工期順延的,應以重新確定的竣工日期為準;因發(fā)包人原因延誤工期的,應當將延誤的合理時間在工期中扣除,然后在此基礎上確定工程應當竣工的日期;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在此基礎上再確定應當竣工日期。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應順延,在此基礎上確定應當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
在實踐中常常會有這樣的情況:建設工程的施工基本完成,并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驗收標準,承包人因此發(fā)出驗收通知,但發(fā)包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驗收;還有一種情況,則是發(fā)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就擅自使用了工程。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竣工日期如何確定呢?《司法解釋》第14條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③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其中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對于發(fā)包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驗收”,到底多長時間算“合理驗收”的時間?對此,《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中有如下表述: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但這也僅僅是建設部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一個文件,不是法律文件,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業(yè)主竣工驗收的期限,法院會不會認定超過28天就是超過了合理期限呢?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爭議,沒有統(tǒng)一的做法。因此為了避免此問題的出現,承包方與業(yè)主應盡量在合同中約定業(yè)主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多少天內進行竣工驗收。如果超過該期限業(yè)主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則可認定為業(yè)主拖欠竣工驗收。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即為竣工日期。
工程款結算
一般情況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就應當結算。結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供竣工結算報告,由發(fā)包人進行審核。而有的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后遲遲不予答復或者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價款的目的。這種行為嚴重地損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第20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根據此條內容,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竣工結算的期限,同時約定“若不在該期限內結算就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決算報告”,則承包人要求發(fā)包人按照遞交的結算文件結算的主張成立。但如果只約定前者而未約定后者,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這樣處理:先由雙方協(xié)商,如果雙方對結算不能協(xié)商一致,則可以提交鑒定單位鑒定,以鑒定結論作為判案依據。因此,承包方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權益,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結算期限,并同時約定若不在該期限內計算則視為發(fā)包方認可該提交的角色報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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