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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土地權利與方法土地權利概述(8)

發(fā)表時間:2011/11/24 16:12:2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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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土地權利與方法  土地權利概述(8)

二、我國的土地權利體系

(一)所有權體系

根據我國憲法第10條的規(guī)定,我國現行土地的所有權有兩種,即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是什么,即其是公權還是私權?單從國家這個主體身份上看,國家具有政治權利主體和財產所有權主體的雙重身份。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才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特殊情況主要包括,發(fā)行公債,接受無人繼承的遺產等。而行使土地所有權時,國家不是民事主體身份。因為首先,按照我國法律,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私權主體是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的。國有土地不能算作財產,因為財產的概念是隨著交易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前提是私有,即具有可讓予性。“國家在行使所有權的同時也在行使著行政權,從而使國家所有權的內容具有無限的、無所不包的特點”[1].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公權利。在社會主義建立之初,國家所有被稱為全民所有,是社會主義的典型的經濟基礎。全民所有形式上講就是全體人民是所有者,但全體人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個所有者,“全民所有權只是一個經濟意義上的或社會意義上的概念,而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2].而建立在公權利基礎之上的《土地管理法》,也不可能是私法。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含義比較模糊。首先,主體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集體”一詞不是民法中的主體概念,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guī)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有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是什么關系?并列關系還是從屬關系?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么概念?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關系是什么?

集體經濟組織是我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存在過的一種組織形式,其前身是農業(yè)生產合作社,在農村進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在村一級又設立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F行的法律多沿用了集體經濟組織這種組織形態(tài),又都沒有對該形態(tài)作進一步的細化解釋。由于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使其發(fā)展呈現多樣化的狀態(tài)。有的成立了農工商聯合會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以企業(yè)集團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等等,其和村民委員會是同一套人馬。在政策上,國家曾認同這樣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做法。在1987年6月8日,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關于穩(wěn)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見》中指出:“鄉(xiāng)、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其執(zhí)行機構是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管理委員會,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委員會可以與村民委員會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兩塊牌子;鄉(xiāng)合作經濟組織管理委員會應于鄉(xiāng)政府分立。”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不明確,導致農村共有財產管理難以規(guī)范,常常出現以村民委員會僭越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現象,導致村級干部濫用權力,侵害農民的土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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